海因茨偷药与柯尔伯格道德发展阶段
道德困境故事——海因茨偷药。这个故事是这样的: 欧洲有个妇女患了癌症,生命垂危。医生认为只有本城有个药剂师新研制的药能治好她。配制这种药的成本为200元,但销售价却要2000元。病妇的丈夫海因茨到处借钱,可最终只凑得了1000元。海因茨恳求药剂师,他妻子快要死了,能否将药便宜点卖给他,或者允许他赊帐。药剂师不仅没答应,还说:“我研制这种药,就是为了赚钱。”海因茨绝望了,夜晚闯进药店,为妻子偷了药。 这个故事到这里,向故事的听众提出了疑问:在这个情景下,海因茨应不应该趁夜晚药房没人的时候,偷走这种救命药?为什么?
根据得到的答案和原因的不同,美国心理学家柯尔伯格在研究中使用伦理困境的故事,关注人们在面临类似的伦理困境时,如何证明自己的行动是正当的。然后他将反应进行分类,总结出6个不同的阶段。这6个阶段属于3种水平: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和后习俗水平
一、前习俗水平
一个人刚刚进入社会的时候,就处在前习俗水平。在这个发展水平上,个体关注行为的直接后果与自身的利害关系。例如,如果一个人由于某个行为而受到了惩罚,此负增强使这个行为被认为是道德上错误的。一个行为所受的惩罚有多严重,就说明这个行为有多“坏”。此外,个体并不注意其他人的观点与自己的观点有何不同。这个阶段也可以称为权威主义阶段。
第1阶段:服从或惩罚
这个水平下的第一个阶段就是只考虑自身利害,单纯地以惩罚和服从为考虑的阶段,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都是以“会不会受到惩罚”为标准进行衡量。处于这个道德发展阶段的孩子,对于“海因茨偷药困境”的回答中,回答“应该偷”的理由是他偷的也不是什么大东西,如果不被逮捕,就可以去偷。而回答“不应该偷”的理由是如果会被逮捕和惩罚,那么就不应该去偷。
第2阶段:利己主义
道德发展超过第一阶段后,第二阶段是以行为的功用和相互满足需要为标准来进行思考的。个体持“对我有何益处”的立场,将正确的行为定义为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第二阶段的道德推理,显示对其他人的需要兴趣有限,而只关注自己是否得到更多的利益(正增强),例如“你抓了我的背,我也要抓你的”。在第二阶段,关心他人不是基于忠诚或内在的尊重。在前习俗水平缺乏社会的观点,不会因社会契约(第五阶段)而烦恼,因为行为目的是为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兴趣的。第二阶段的观点经常被视为道德相对主义 通常来说,一个人进入到青春期或者成年期后,他的道德水平发展就会进入到习俗水平。用习俗推理的人对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时,会将这些行为与社会上的观点与期望相对照。
二、习俗水平
在这个水平下,第三个道德发展阶段被俗称为“好孩子”阶段,也就是他们会关注其他人赞成或反对的态度,保持与周围社会角色的和谐一致。处于这一阶段的人,回答“应该偷药”的理由就变成了照顾妻子是丈夫应尽的职责,所以为了照顾好妻子,海因茨应该去偷药。而回答“不应该偷药”的理由则是做贼会导致自己声名扫地,给自己和包括妻子在内的家人带来麻烦和耻辱。 习俗水平的道德判断是青春期和成人的典型状态。用习俗推理的人对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时,会将这些行为与社会崇尚的观点与期望相对照。
第3阶段:人际和谐和人际遵从
自我进入社会,扮演社会角色。个体关注其他人赞成或反对的态度,保持与周围社会角色的和谐一致。他们努力要做一个“好孩子”,实现这些期待,认为这样是理所应当的。在第三阶段,对一个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是根据这个行为对人际关系所带来的后果,包括尊重、感谢和互惠。法律和权威的存在,只是为了进一步支持这些固执己见的社会角色。在这一阶段的道德推理中,行为的目的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他们觉得很好…”
第4阶段:法律和秩序
当一个人将他人的评价内化到自己内部之后,他就进入了道德发展的第四阶段,也就是能够超出“熟人社会”的范畴,开始以法律和公序良俗为准则来要求自己。重要的是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因为它们对于维持社会有效运转非常重要。在第四阶段的道德判断,认为社会的要求胜过个人的要求。其核心观念通常是关于是非对错的规定,例如基督教基要主义的情形。如果有人触犯法律,每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来捍卫法律或规则。如果有人确实触犯了法律,那就是不道德的。因此在这一阶段,过失是一个重要因素,它把坏人与好人区分开来。
三、后习俗水平
当人的理性和逻辑思维得到充分发展后,他们的道德水平发展就会进入后习俗水平。到了这一水平之后,人们会力求对正当而合适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原则作出自己的解释,而不管当局或权威人士如何支持这些原则,也不管他自己与这些集体的关系。个体又成为从社会突出出来的单独的实体。个人自己的观点应该放在社会的观点之前。由于后习俗水平也是将自我放在他人之前(特别在第六阶段),有时会被错认为是前习俗行为。
第5阶段:社会契约和个人权利
第五个道德发展阶段被称为社会契约或社会法制取向阶段。在这个阶段,法律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契约,而非铁板一块。那些不能提升总体社会福利的法律应该修改,从而达到“给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利益”的目的。处于这个阶段的人认为“应该偷药”的理由是法律虽判决盗窃可耻却没有预先考虑到海因茨面临的这种困境,因此海因茨不仅应当为了更大的福祉而偷药,而且国家还应当针对这种困境修订法律,对稀缺药品按照公平原则加以调控。而认为“不应该偷药”的理由是因为丈夫为妻子去做违法的事情已经超出婚姻契约的范畴,这种超出职责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不应当提倡。
第6阶段:普遍性的伦理原则
到了道德发展第六阶段的时候,个人已经不再按照有形的法律或是契约行事,而是基于逻辑思考后,根据普遍的公正原则,人的权利的公平和对等原则,尊重全人类每个人的尊严的原则,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法律才是有效的。法律所许诺的是正义,所以不义的法律就不必服从。 作出道德决定不是根据有条件的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而是根据无条件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见康德的绝对命令)。当你替一个人设身处地着想,他也会设想人人都在想同样的事(见约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一致同意的结论是,采取行动。这样,行为绝不是手段,而总是以自身为结果;一个行为因为它是正义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机械的、预期的、合法的或先前达成一致的。虽然柯尔伯格坚持第六阶段的存在,但是他很难找到一个被试能够一贯处于第六阶段。结果显示很少有人曾经达到柯尔伯格模型的第六阶段。 对于道德发展处于这一阶段的人来说,“应该偷药”的理由是因为人的生命是提供了唯一无条件的道德义务的源泉,因此为了拯救一条生命去违反条文法律是值得的;“不应该偷药”的理由则是因为别人也可能需要这种药,海因茨并没有公平地考虑所有人的生命,偷药对于其他需要这个药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不应该去偷药。

柯尔伯格认为,道德发展的六个阶段是按照顺序逐步由前习俗水平开始往后发展的,但有的人可能一辈子都只停留在前习俗水平或者习俗水平,无法发展到后习俗水平。而且进入到后习俗阶段后,由于第六个阶段实际上是要求人在经过“无知之幕”(也就是你根本不知道自己会是这个决策中的哪一面)的考验之后再做出决定,不能根据自己的预设立场进行判断,所以没有人能够一直停留在第六阶段。 在柯尔伯格关于终生发展的经验研究中,注意到一些人显然经历了道德阶段的衰退。他面临选择,或者承认会发生道德衰退,或者修改他的理论。柯尔伯格选择了后者,假定此外还存在一些准阶段,如柯尔伯格所称的4½阶段或4+阶段——从第四阶段到第五阶段的过渡时期,同时拥有这两个阶段的特征。在这个阶段,个体对“法律与秩序”推理的专断性产生叛逆,开始从单纯由社会规定何为过失,转变为认为社会本身也有过错。这一阶段经常被误认为是第二阶段的道德相对主义,当社会利益与自身选择相冲突时,个人会认为比较而言,社会在道德上是错误的。柯尔伯格注意到这经常发生在学生进入大学的时候。